202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原标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3246dbf445b016dc44737fd000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3002000c&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a324000d
""平台内全部图文、音视频稿件由入驻自媒体、合作第三方供稿或网络转载,若文稿存在版权侵权事宜,可联系
本站申请下架处置,客服邮箱;内容仅供资讯阅览参考,发布内容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对内容真实性做任何担保。
关键词阅读
- 2026国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2026-09-01
- 202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2026-09-01
- 2026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26-09-01
- 2026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聘公告2026-08-31
- 2026下半年宝鸡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26-08-31
- 2026安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届贵州人才博览会”招聘公告2026-08-31
延伸阅读
最近内容
- 2026国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政策资讯 · 2026-09-01
- 202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资讯 · 2026-09-01
- 2026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政策资讯 · 2026-09-01
- 2025国考如何获得笔试成绩单
政策资讯 · 2026-08-31
- 2026国考税务局招录岗位查看(http://bm.scs.gov.cn/kl2027)
政策资讯 · 2026-08-31
- 1.8月29日2026广东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 2.7月05日2025考试考试申论提出对策题:理清细化对策的思路
- 3.7月05日申论写作指导:立意如何确定
- 4.7月05日申论写作指导:申论申发论述的作答方法
- 5.5月27日2025广东集中招聘面试试题
- 6.5月27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6四川考试考试言语理解:反向提问“反套路”,倒逼思维“深一度”
- 7.5月27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6浙江考试考试试题资料分析亮点分析
- 8.5月27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6四川考试考试试题资料分析亮点分析
- 9.5月27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6广东考试考试试题科学推理亮点分析
- 10.5月27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6安徽考试考试试题考察125道题 题型题量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