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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浅谈所有权--“善意取得”

2026-08-08 02:25: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admin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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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修改,很多地方的考试关于民法的考点都有所调整,但民法部分在各类事业单位中的考试仍有占比。民法部分有很多易混淆易出错的知识点,物权所有权中的善意取得便是其中之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今天中公教育的专家就善意取得内容进行分析,以便广大应试者能更好的备考这个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总结出善意取得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无处分权

当转让人--即无权处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侵害,需要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来保障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合法利益,此为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对于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在善意取得中也有要求,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此保证其行为有效。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何为善意,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另外一种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善意心理状态,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法律行为本身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的取得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他明知物品的实际价值高于或者低于成交的价格,就存在恶意的知情占有。行为是否为善意有待考量;第三,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如果是在偏僻的地下室进行极大可能为不合法的交易行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善意取得为物权专有的名词概念,需要具体的行为表示才能产生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买卖合同从出让人处取得物权的所有权,通过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支付的法律行为即为客观表现方面。善意取得必须通过买卖合同这种有偿的赠与行为进行,因此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即不能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取得物的所有权。

四、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动产以交付发生效力,不动产以登记发生效力。

五、考查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例题来展示基本的考法:

【例题】甲有一个古董花瓶,市价20万左右,因为单位派甲出国深造两年,所以甲将自家钥匙交于好友刘某,让刘某不定时照看家。甲出国后,刘某带朋友来甲家中聚会,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朋友赵四看重此花瓶,当场愿意出价22万元购买此花瓶。次日,二人付款交货。在赵四买回家一周后,家中失窃,花瓶被王麻子盗走。问,谁拥有该花瓶的所有权?

A.甲 B.刘某

C.赵四 D.王麻子

【答案】C。中公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 本题中,第一,刘某对花瓶虽然属于有权占有但是仅是处于帮甲照看房屋之责,并没有处分花瓶的权利,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高于市场价将花瓶卖与不知情的赵四,属于无权处分,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一。第二,甲出国后,刘某带朋友来甲家中聚会,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朋友赵四看重此花瓶,当场愿意出价,说明赵四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花瓶是甲所有,他以为花瓶所有权人是刘某,这种错误的认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的范畴,在当时的情况下赵四不可能知道刘某的无权处分,因此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二。第三,刘某和赵四以22万元成交,属于支付合理价格。本题中,刘赵二人交易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三。第四,次日,刘赵二人付款交货,说明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条件四。在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此外,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盗赃物、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盗贼王麻子不会因为盗窃而取得花瓶所有权。综上,本题答案选择C。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经常会对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进行考查,例如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物品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等等。只有对善意取得进行分析比较,真正理解这个知识点,我们才能自如应对每一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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