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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9日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处理美冻结资产相关事宜公告

2025-05-13 15:15: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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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一项命令,授权中国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以解决美国政府冻结的各种资产的回收,以解决的资产要求[1] 1979年5月11日签署[1]。为此,特别公告如下:

第1条州机器人,国有企业,机构,包括团体,学校等,直接从美国,香港,澳门或第三国银行收回。中国银行将付给元人民币,并当场移交给中央财政部。

第2条:当最初的私人企业在国外拥有美元资产时,还是香港和澳门(Nong and Macao),无论是被列为“未决资产”或“账单资产”,还是取消收回并恢复恢复,它被认为是对公私合资企业的投资。公私合资企业期间的原始行业监督部门应负责,原始股东的50%应一次性给予,并应给予汇款优先待遇,其余50%的股份应当场交给中央财政部。

第3条如果原始的私人企业在国外或香港和澳门拥有美元资产,并且已由原始行业监督部门证明,并且已接受经济待遇,则它将被取消和恢复,所有资产将退还给原始所有人,将为原始所有人提供30%的资金,以外的交易所将获得70%的费用,将获得70%的费用。

工业和商业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原始私营企业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之前关闭其业务,现有来自国外或香港和澳门的美元资产,并将被解散和回收。原始所有者提供有效的文件,并将按照上一段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4条:本公告第1条所述的机构,企业和机构,以及本公告第2条和第3条所述的原始私人企业,或解放后中国银行间接冻结的美元资产,将是斗鸡和恢复的,并应与这些规定相对。

第5条:从中国银行或前私人银行进口的前私人企业的存款,以及前私人银行的押金,应否定并获得回收。自行外汇的一部分应按照本公告的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来处理;国家批准的外汇部分应得到解决并支付元重元,并且不得对海外汇款给予优先待遇。

第6条如果本公告的第2、3、4和5条中提到的未汇款和收回美元资产,并且发现所有者应对国家欠债务或税款,则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和澳门的前私营企业的第7条可以根据本公告的规定适用于原始行业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和确认,他们应遵守付款程序;保留的外汇收入可能会汇入国外,RMB的一部分不得在国外汇出,并且可以由中国银行开放,以代表拘留。

第8条:如果原始私人银行中存在一家私人银行或解放后中国银行间接冻结的美元资产,它将被解散并收回,并且将以统一的方式支付RMB,并且将为海外汇款提供优惠的待遇。但是,如果中国银行或前私人银行直接存在于国外,它将被拆除并恢复。根据实际付款金额,外汇将保留30%,元将以70%的价格支付,并给予海外汇款优先处理。

第9条应根据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中国银行同意的原始私人企业和私人。

第10条:为了按照本公告支付的美元资产,中国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购买汇率支付。

第11条如果原始的私人企业在美国或香港和澳门拥有美元资产,则它将是未融合并恢复的。从实际收集资金之日起,中国银行将以每年5%的利息支付利息,直到本公告发布之日。

解放后,如果私人或前私人企业在以前的私人银行或中国银行有美元押金,则它将被解散并恢复。如果是定期存款,则将在原始利率和原始存款期间支付利息,并且将不会在逾期部分计算利息;但是,利息将以1979年4月2日至本公告发表日期的年度利息的5%支付。如果最初的现有存款,存款,不舒服的汇款,票据的收据等,则不得从1950年12月17日至1979年4月1日计算利息;但是,利息应以1979年4月2日至本公告发表日期的年度利息的5%支付。

原始私人银行或在国外直接存在私人和前私营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或者在解放后存在于中国银行。收回的股息和出售的股票应根据实际收回的数字支付,并且不得支付额外的利息。

第12条当原始私营企业申请未冻结资产时,应在公私合资企业时从原始行业监督部门收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监督部门应审查并确认行业,商业和税收局的地方行政部门,并应签发接收者清单,中国银行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在公私合作伙伴申请解冻资产之前已关闭业务的前私营企业,它应从中国银行收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它应由当地行业,商业和税收局进行审查和确定,并应签发接收者名单,中国银行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申请私人申请以获取冷红资产时,您必须从中国银行收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书,该证书应由中国银行根据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丢失了接收者的原始证书,则州公证机构可以证明其法律持有人的身份,或者相关单位可以提供信函以证明并在中国银行进行验证后付款。

第13条如果原始私营企业在国外的美元资产或香港和澳门的资产将被解散和恢复,并且原始资产的所有者已经去世,他的合法继承人可能会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遵守收集程序。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所有者,则应提供一份所有权,并应由中国银行分别付款。

第14条已收回的未收回的美元资产的申请期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1983年12月31日。如果在截止日期内未提交申请,则中国银行将现场将其提交给中央保险柜。

宣布这一消息后的第15条,未重新释放的美元资产,即中国将继续从国外恢复,或者香港和澳门将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应地延长申请期。

第16条州机构,国有企业,国有机构,前私营企业和私人个人不得撤回,出售或转让美国政府融化的美元资产,并且未经中国银行的同意,中国银行均不得统一收回。

198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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